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产业化第十四条已修改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具备实施条件且在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