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具备实施条件且在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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