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学技术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取得的净收入,其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其研发团队取得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及时实施转化;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提前两个月告知本单位后,在不变更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鼓励成果完成人在本省转化成果,并可以享有不低于成果在企业中所形成股权的百分之七十;成果完成人与本单位就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