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产业化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区域产业和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集中的产业集群区域和具有产业优势的区域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参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