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环境卫生,保持广场整洁美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车辆装载的货物撒落、飞扬、泄漏;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

(四)吊挂、晾晒、焚烧物品;

(五)捕捉、伤害广场鸽;

(六)带入的宠物对他人构成危害或者影响环境卫生的;

(七)在喷水设施中洗涮;

(八)随意摆设经营性摊点;

(九)聚餐、酗酒及从事赌博、迷信等其他不文明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