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广场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地和花草树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占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二)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果;(三)践踏绿地、花坛。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