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地和花草树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二)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果;

(三)践踏绿地、花坛。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