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广场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毁广场地面铺装物、喷水设施、凳椅、广场鸽舍、公告栏、画廊、雕塑、公用电话、灯饰、标志牌、井盖、隔离护栏等市政公用设施;(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挖地(路)面。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