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广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广场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有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50元至500元的罚款;(二)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10元至100元的罚款;(三)有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5元至50元的罚款;(四)有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