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在征得广场管理组织同意后,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宣传等活动;

(二)设置广告或者悬挂、张贴宣传品;

(三)养护、维修、设置市政公用设施。

因组织各种活动损坏广场设施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