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二)调整本地区学校布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按省、州核定编制数分配学校教职工编制;
(四)负责本县校长、教职工的管理、培训;
(五)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六)统筹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按有关规定依法征用、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需土地,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着力解决县以下学校校舍不足问题;
(七)禁止在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开设网吧、电子游艺、歌舞厅、彩票销售网点等场所,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八)组织开展助学活动;
(九)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