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州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自治州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二)指导各县义务教育发展;

(三)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趋势,及时审核上报教职工编制,补充教师,解决校舍问题;

(四)对财力有困难的县给予补助;

(五)对各县义务教育进行督导评估;

(六)统筹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七)组织开展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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