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的措施、办法,保证有效实施;

(二)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三)维护学校周边的治安安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四)巩固提高“两基”水平,逐步实现高水平、高质量义务教育。

(五)实现“两基”目标的地区应当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