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州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方面成果显著的;

(三)捐资助学表现突出的;

(四)为教育事业做出其它重大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