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