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三)挪用和挤占义务教育经费的;

(四)除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工作目标的;

(五)发生重大师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教职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