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三)挪用和挤占义务教育经费的;(四)除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工作目标的;(五)发生重大师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六)教职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