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县(自治县)教育、财政和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三)改变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用途的;

(四)挪用、借用、截留、克扣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