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地方教育附加和城市教育费附加由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足额拨付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