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完善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按照上级规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分担比例及标准,予以保证,确保对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