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州、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实行教职工年度绩考核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评聘专业职称、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