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应当按预算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定期公示经费使用情况。严禁挪用、借用、截留、克扣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