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学校的国有资产不得出售、转让和抵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不得在校园内营建非教育教学用途的建筑设施。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