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中小学教师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在职教师不具备学历要求的,应当通过培训教育取得相应学历。

招聘教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凡进必考制度,采取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师范专业毕业生。

实施“双语”教学的学校,教师应具备 “双语”教学技能,按规定开展“双语”教学。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