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将不符合任教条件的人员调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