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义务教育发展,尊重教师,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保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或借调教师做其他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教师编制。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