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义务教育发展,尊重教师,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保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或借调教师做其他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教师编制。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