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务农、放牧、经商;(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组织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三)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实施义务教育的活动;(四)接收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学经。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