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务农、放牧、经商;

(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组织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三)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实施义务教育的活动;

(四)接收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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