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各项报告时,如有必要可以通过大会秘书处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