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