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各项报告时,如有必要可以通过大会秘书处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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