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一)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在绿化物上挂晒衣物和设置其它附着物的;(二)运行的车辆污损不洁且掉落杂物影响环境卫生的;(三)在公共场所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影响环境卫生且不听管理人员劝阻的。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