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地便溺的;
(二)在县城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或者悬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的,未经批准在上述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悬挂物品的,擅自沿街散发印刷品广告的;
(四)损坏树木、草坪、花卉的;
(五)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和抛弃杂物的;
(六)将垃圾通道口和排烟孔、污水口、厕所出粪口等朝向街道或者公共场所的;
(七)在街道、树坑、花坛、草坪、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井等处倾倒垃圾、污水粪便及其它污物的;
(八)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一切可燃物的;
(九)城区内公共厕所卫生不清洁,不定期粉刷、消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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