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在绿化物上挂晒衣物和设置其它附着物的;

(二)运行的车辆污损不洁且掉落杂物影响环境卫生的;

(三)在公共场所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影响环境卫生且不听管理人员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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