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因特殊需要猎捕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特许猎捕证:(一)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须报林业部批准后,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猎捕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狩猎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