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持有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进行猎捕,并接受狩猎所在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