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因特殊需要猎捕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特许猎捕证:

(一)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须报林业部批准后,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猎捕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狩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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