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一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野生动物的主要生存、繁衍地区进行破坏性开发,建立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倾倒有毒废物和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等任何形式的破坏性活动。造成环境破坏的,应当依法惩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