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野生动物的主要生存、繁衍地区进行破坏性开发,建立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倾倒有毒废物和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等任何形式的破坏性活动。造成环境破坏的,应当依法惩处。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