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条有效在野生动物的主要生存、繁衍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等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