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干涉丧偶、离婚以及未婚妇女结婚和不结婚的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违背妇女意愿和妨害婚姻自由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