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的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丧偶、离婚以及未婚妇女结婚和不结婚的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违背妇女意愿和妨害婚姻自由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