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不得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