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的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依法承担监护责任,依法保证被监护女性接受义务教育或相关文化教育;保护被监护女性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妥善管理被监护女性的财产。除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女性的财产。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