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依法承担监护责任,依法保证被监护女性接受义务教育或相关文化教育;保护被监护女性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妥善管理被监护女性的财产。除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女性的财产。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