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人身权利的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不得发布或传播损害妇女形象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禁止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上出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