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不得发布或传播损害妇女形象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禁止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上出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