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不得发布或传播损害妇女形象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禁止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上出现。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