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人身权利的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妇女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不得宣扬其隐私,不得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侮辱妇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