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向重要湿地施放防疫药物,应当事先向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报告人共同制定施放药物方案,避免或者降低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