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向重要湿地施放防疫药物,应当事先向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报告人共同制定施放药物方案,避免或者降低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