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向重要湿地引进动植物物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对引进物种应当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湿地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