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在湖泊、河流、库塘、滨海湿地从事养殖、捕捞等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