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必须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