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下列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予以保护:(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各类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各类化石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奇峰等奇特地质景观及其典型产地;(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价值的岩石、矿物及其典型产地;(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建立保护区的其他地质遗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