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管理权限、建设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执行。地方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由批准建立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被保护的地质遗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