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管理权限、建设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执行。地方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由批准建立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被保护的地质遗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